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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生前遺囑將財產留給現任妻子,前妻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遺產嗎?

發(fā)布時間:2022-12-01 10:10 來源:中國普法

男子與前任妻子離婚時,約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撫養(yǎng)。男子再婚后不久,因車禍去世。男子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財產留給第三任妻子?,F前妻的子女要求繼承男子的遺產,會獲法院支持嗎?

生前兩次再婚立遺囑

死后爭奪遺產起爭執(zhí)

被繼承人趙書于2017年去世。1991年趙書與張秋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趙甲,1998年二人離婚,2002年趙甲因車禍去世。

1999年趙書取得秦州區(qū)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享有該房屋70%的產權。2003年趙書與李藝登記結婚,李藝攜與前夫所生女兒張小小和趙書共同生活,2004年趙書與李藝育有一子趙乙,2012年雙方離婚,離婚調解協(xié)議載明秦州區(qū)南廓路房屋歸趙書所有,趙乙由李藝撫養(yǎng),趙書每月支付趙乙撫養(yǎng)費100元。2016年趙書與王詩登記結婚。

趙書生前立有遺囑一份,載明其名下一切財產由王詩繼承。趙書于2013年購買轎車一輛,2014年將該車轉讓給王詩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趙書去世后,王詩拋售其與趙書婚后共同購買股票得款89941.25元,從趙書生前工作單位領取8036元,并將秦州區(qū)南廓路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趙乙與李藝搬入該房居住。

趙乙現在高中就讀,2020年因不全性腸梗阻、脂肪肝、腎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療。

趙書去世后,其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產生爭議,趙乙、張小小將王詩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趙書的遺產。

法院判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

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書的自書遺囑雖未保留趙乙的必要遺產份額,但并不導致遺囑無效,其財產仍應按遺囑分配,但需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下必要遺產。趙書去世時遺囑生效,此時符合“必留份”的繼承人僅有13歲的趙乙,故張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在遺產處理時應為趙乙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按照遺囑進行分配。因趙乙放棄銀行存款8萬元及車輛的訴請,故趙書遺產范圍包括位于秦州區(qū)南廓路房屋70%產權及王詩拋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總價值483520元。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位于秦州區(qū)南廓路房屋70%產權及拋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詩繼承,王詩向趙乙支付遺產份額內的10萬元,駁回了趙乙、張小小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乙不服,提出上訴。

天水中院審理認為趙書死亡時,遺囑生效,此時趙乙年僅13周歲,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趙書在立遺囑時未對趙乙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與繼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遺囑分配遺產。但該種情形并不導致遺囑全部無效,趙書遺產中扣除其應當為趙乙保留的必要份額外的其余部分遺囑仍舊有效,即扣除應當為趙乙保留的必要份額外其余部分應遵照趙書的遺囑由王詩繼承。二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從既尊重被繼承人趙書意愿又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發(fā),將為趙乙預留的必要份額增至17萬元。

法官說法

遺囑自由是各國繼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繼承立法中也貫徹了這一原則,但和任何自由一樣,遺囑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一種限制。該制度是為了保障對財產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繼承人的生存權而設置,也是我國繼承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也繼續(xù)保留了該制度。

能夠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其次該法定繼承人須符合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沒有給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遺產,那么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對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應尊重其遺囑意愿。至于應為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保留多少的遺產份額,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應綜合考慮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及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確定。

公民在訂立遺囑時,不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問題,既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是我國公民的法定義務,本案判決適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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